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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法认定,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来源:林四季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09
浏览量:1143

[案情]

黄系某担保公司项目经理,2008年3月8日,黄某下班后骑自行车由南向北在某公路行驶时遇相反方向王某驾驶的机动三轮农用运输车,因该车满载树枝而发生剐撞,致黄某受伤,后被行人送到医院治疗,共用医疗费用26000元.该案因未及时报案,交警大队无法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经查,王某驾驶的机动三轮农用运输车车主为刘某,王某为刘某系帮工关系.王某出院后,要求王某赔偿.王某称,车是刘某的,我只是他的帮工,于是拒绝赔偿.后王某将刘某起诉到法院,刘某辩称,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要求其赔偿无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应当由王某与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王某与刘某系帮工关系,故该赔偿责任应由刘某承担.

[评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规定,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其民事赔偿主体为被帮工人.故被帮工人刘某对帮工人王某在从事帮工活动过程中致黄某损害的行为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焦点问题是如何划分车主刘某与受害人黄某之间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从此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被界定为证据.既然为证据,人民法院理应依法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审查.而在本案中由于未及时报案,公安机关无法认定责任,这就需要对责任人的范围\\过错的举证责任予以客观\\全面的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而<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王某与刘某没有证据证明黄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王某与刘某系帮工关系,故该赔偿责任应由刘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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